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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1. 稅捐稽徵法增訂稅捐規避行為之認定,取消訂出免退限額。 2.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徵免規定修正(102年7月10日公布) 3.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為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之受扶養者得列報減除免稅額。 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配合所得稅法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規定,修正第 17-1、10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19-1?19-5 條條文。 5.調整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與退職所得之免稅額度亦隨物價上調 6.配合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所得稅,取消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之規定。刪除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基本所得之規定。 7.營利事業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為12%至15%。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另增訂15-1條常規調整。 |
第一章 稅捐稽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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